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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泽西岛政府提出国际税改三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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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2年7月12日
作者:曹琦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
2022年4月,泽西岛政府发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支柱一和支柱二:税务政策思考》(以下简称征询意见书),列举了该岛实施国际税改支柱一和支柱二的可行路径,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和时间表,并就如何有效引入相关规则征求各方意见。
泽西岛政府阐述了其关于“双支柱”方案的十项关键原则。主要包括:继续坚持政策的确定性和简易性,维持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将按计划分步骤实施“双支柱”方案的最低标准;在落实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时,为最大可能提供确定性和便利性,最佳选择可能是对适用范围内的跨国集团征收税率为15%的国内最低税,对于GloBE规则范围以外的企业,国内企业所得税制度将保持不变等。
鉴于支柱一和支柱二的应税规则(STTR)为各国应执行的最低标准,而GloBE规则属于选择执行的共同方法(Common Approach),征询意见书就引入GloBE规则列举了三种方案及考量因素,并向公众征询意见。

方案一:不实施GloBE规则
虽然不实施GloBE规则是最简单的方法,但鉴于全球已经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即使泽西岛不实施GloBE规则,也必须接受其他辖区对适用范围内的跨国集团在泽西岛的利润实施GloBE规则,即未在泽西岛征税的利润几乎肯定会在实施GloBE规则的另一个辖区征税。同时,泽西岛也考虑到,虽然GloBE规则并非强制各国执行,但实施GloBE规则会提升该岛坚决支持国际税改的形象,并为跨境企业提供更强的确定性。

方案二:有选择实施GloBE规则
如果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则其适用于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最终控股母公司(UPE)位于泽西岛的集团。如果GloBE规则适用范围内的跨国集团UPE的辖区尚未实施IIR,那么IIR也将适用于泽西岛的中间控股公司。支柱二的立法模板还允许各辖区决定是否将IIR延伸至集团的本地成员实体。考虑到如果泽西岛的本地成员实体的利润在该岛未足额征税,那么这部分税收将由其他辖区通过低税支付规则(UTPR)征收,因此有理由将IIR拓展实施于泽西岛的本地成员实体。如果决定实施,IIR将单独立法,独立于1961年泽西岛所得税法。
如果决定同时实施UTPR,并且其他辖区未通过IIR征收补足税,那么该规则将适用于泽西岛的子公司和海外总部集团的分支机构,泽西岛可以根据当地资产和员工比例征收补足税。鉴于在泽西岛运营的跨国集团一般不会涉及该项税收,因此也没有理由不予实施。

方案三:全面实施GloBE规则并引入国内最低税
对于泽西岛的低税利润来说,GloBE规则将使涉及的跨国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缴纳补足税。因此泽西岛政府认为,开征国内最低税并不会提高跨国集团的全球税负,而泽西岛如果开征国内最低税,则跨国集团不需要在其他地方支付补足税。根据国内最低税补足税率为15%的税收,一方面有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在利润发生地纳税更有助于建立跨国集团依法纳税的声誉。
综上所述,泽西岛认为实施国内最低税合乎逻辑。根据立法模板,泽西岛只有在计划实施GloBE规则的情况下,才会同时推进国内最低税。
虽然泽西岛尚未就GloBE规则的实施作出最终决定,但根据利益相关方的初步反馈,大多数支持泽西岛的第三项政策选项,即全面实施GloBE规则以及征收国内最低税。对于GloBE范围以外的集团企业,现行泽西岛企业所得税制度将保持不变。
此外,泽西岛议会(州议会)选举已于近日完成,新成立的部长理事会将决定相关决策,因此国内立法时间非常有限。最低标准的详细设计进度比GloBE规则更慢,但如果大多数辖区都能按时实施的话,泽西岛随时做好准备签署多边公约,并及时推进国内立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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