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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申即享!黑龙江省出台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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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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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3 03: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双鸭山税务
标题: 免申即享!黑龙江省出台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DQ2OTQwNg==&mid=2247512703&idx=6&sn=703dd9ef3166e802717dc8cb45ae5fc8&chksm=ead2620edda5eb187828e5f4a28231998de96cf6a12f5a9717e47887df4e1fa71a612c5b87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2 16:00
二维码: -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省医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间,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足额划拨个人账户。
《通知》强调,为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方式,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抓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END
来源:龙视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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