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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内财税〔2009〕6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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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wEfxMcbtkgMgib5lsqTWa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09〕64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内财税〔2009〕6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09〕646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增强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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