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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这些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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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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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3 01: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8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11829&idx=2&sn=09d8d9ccb91daf6f3ed30c809d36bcf4&chksm=befb311f898cb8093e52412fdf9a94d7f85df46b5545fe296caaf02803b628a5475c0144ac8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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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览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自2022年7月起,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具体补缴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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