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9号
全文有效
1996-05-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仍使用现行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样式附后);
二、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外出经营证上加盖“注销”章(注销章各区、县局,分局自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见到“注销”字样后,方可办理外出经营证收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