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02
  • Tax100会员 27870
查看: 651|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12 11: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703/t28733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8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1994]81号

状态:失效

   
(通知略)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