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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问必答——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这几种情形,该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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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 11: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东城税务
标题: 文文问必答——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这几种情形,该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E4MzQ3Mw==&mid=2654841591&idx=3&sn=2ba1f9e82e6baf4e62c23177e4f06f94&chksm=80aa8369b7dd0a7f2105f161e540f44ce32b1ee548a616c5bdf94755f4f5570bc8e38c8e37c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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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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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
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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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
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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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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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
2.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
3.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4.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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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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