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资产白条入帐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赤国税所函〔2009〕35号
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近期,市局开展了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执行情况的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关于企业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自行开发及以外购等方式受让的无形资产(探矿权、土地使用权等)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以白条子入帐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全区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现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成本应该有合法的凭证,如发票、各种合同协议等。因此对未取得发票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到购货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对经责令限期仍取得不了正式发票的资产,其提取的折旧和摊销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税前不得扣除,申报时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九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