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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文演[1996]407号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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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文演[1996]407号
文件名: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文演[1996]407号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文演[1996]407号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文演[1996]407号
  全文有效
  1996-07-09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对外营业的影院: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发影字[1996]209号《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7月1日起,市、区(县)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电影院(含专业影院、影剧院、对外开放礼堂、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列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二、各缴款单位(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含结构票价、基本票价、长片、短片、专场的营业放映收入。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片款,均应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三、缴款单位按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5%提取的电影专项资金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缴营业税。此项资金在所得税前列支。
  缴款单位上缴专项资金的有关财务处理按转发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四、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汇划给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理委员会专户(帐号:144166—3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或33行)。当月缴纳资金不足百元时,待满百元后一并缴纳。
  五、各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时,需详细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除缴纳单位留存第一联外,其余三联一并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地址:北京西长安街七号,邮政编码:100031,联系电话:66067745或66057150,联系人:谢渝)。
  为核查各缴款单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各缴款单位须将当月电影票房总收入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复写)件二份随缴款书一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
  六、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回拨给北京管委会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管委会专项存储。
  七、我市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电影公司等单位共同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负责该项资金的收缴、上缴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回拨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北京管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于长江(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副主任:李爱庆(北京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常务副主任:张和平(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
  委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长江
  王 珠(北京市电影公司总经理)
  王爱东(北京市电影公司总会计师)
  关铁汉(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处长)
  李爱庆
  任蕴贞(北京市文化局计财处处长)
  汤慧琴(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张和平
  北京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关铁汉
  成 员:王福玲(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王爱东
  谢 渝(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田 影(北京新影联影业责任有限公司)
  八、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1、专项资金原则上有偿使用。影院维修改造的资金来源,先由地方或影院自筹,不足部分由北京管委会酌情给予借款或补助。
  2、各影院进行维修、改造需要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内容、借款数额、还款措施和时间等),报北京管委会审批。
  九、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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