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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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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4/t287341.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4]14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4号

状态:废止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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