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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3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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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SFB6HyGg1oloPPj5KpKYp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9〕30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3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9〕30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我区均执行下限标准。
  二、在《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对出包工程以取得全额发票的时间为期限,每年按发票不足金额部分的10%进行预提;对公共配套设施,在未建造或尚未完工前,每年按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建造费用,预提比例=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总可售面积。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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