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 从本案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税务局为保证税款入库,有可能会采取超出常规的干预行动。澳大利亚税收制度的核心是自我评估,就是说其非常看重自愿遵从。从控制风险角度看,纳税人应主动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取得联系,建立互信。在本案中,A公司持有AusNet公司股份长达9年,从未申报过所得税,也没有提供过商业活动声明。按有关规定,如果企业有可能在澳大利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商业活动声明。A公司没有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建立起沟通渠道。 严格来说,A公司也许没有这样做的法律义务,但其在澳大利亚持有重大资产,为了更好地防控风险、提高确定性,应当主动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建立联系。特别是在发生股权转让这种重要交易前,A公司应及早就交易的税务处理与澳大利亚税务局交换意见,深入了解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关切,把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准备充分,采取适当的步骤化解风险。同时,A公司还可以考虑使用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的事先裁定服务,提前获得税务处理确定性。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