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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9〕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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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bdUA0/rn/Pc3osiWOrQ2U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2009〕1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9〕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9〕1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本文自2014年4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所给予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优惠。减税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某一行业、企业或生产经营项目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全部免征。
  第三条 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对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参照减免税实行备案或报批管理制度。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
  (一)事先备案: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减免优惠,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告知纳税人。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减免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六条 报批类项目与备案类项目的划分。
  下列优惠政策实行报批管理:
  (一)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实行报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减免税优惠的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备案类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管理。
  (一)下列减免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优惠;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6、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扣除优惠;
  7、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
  9、其他需报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二)下列减免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国债利息收入优惠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4、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6、安置残疾人员所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 支付的工资优惠;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8、其他需报主管税务机关事后备案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三)备案类减免税优惠一律由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见附件。
  (四)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后7日前(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的,应当自年度终了后9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九条 报批类减免税优惠的管理。
  (一)减免税项目审批权限:
  1、企业申请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年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批,以后年度由盟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2、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所得税减税或免税政策,其年度减免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200万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盟市税务机关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对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盟市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
  4、其他需报批的减免税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减免税的申请、上报、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减免税事项,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的依据、理由、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减免税申请,由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90日前,逾期的不再受理。属于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盟市税务机关。属于盟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自治区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盟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3、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旗(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并出具实地审核报告。
  第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存在错误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更正、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 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一次性办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视纳税人变化情况停止其享受减免税资格或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三章 减免税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报备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六)其它按规定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备案类减免税和一次性确认审批类减免税,税务机关要采取一次性备案或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发执行后,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的减免税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自治区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减免税报送资料
  一、报批类减免税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免二减三”和执行15%优惠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资料:
  1、新办企业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2、企业的申请文件,列明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鼓励类产业的相关情况;
  3、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4、需要出具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鼓励类产业的文件;
  5、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会计报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自治区政府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的减征或免征,报送资料:
  1、企业的申请文件;
  2、自治区政府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会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优惠,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报送资料: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相关经营证明(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特种行业许可等);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报送资料:
  1、 有关部门认定该项目的证明资料;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报送资料: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报送资料:
  1、符合技术进步的,提供相关证明;
  2、符合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中介机构证明;
  3、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
  4、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册;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所占比例);
  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优惠,报送资料:
  1、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2、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据;
  2、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
  3、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情况说明;
  4、专用设备所有权变动情况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国债利息收入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国债投资明细表;
  3、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报送资料:
  1、投资协议;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报送资料:
  1、居民企业间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2、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报送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收入的核算情况;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报送资料:
  1、《税务局( )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2、年度1—12月份资产负债表;
  3、年度1—12月份职工工资表;
  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从事的产业、产品、技术项目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安置残疾人员所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优惠,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报告;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或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投资额逐年结转抵扣明细表;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文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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