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虚开大案 张新军 一、重庆 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巴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他人名义在重庆市各区及安徽省阜阳市等地陆续成立了重庆八银姝昊中药材公司、重庆风潮药业公司、重庆天来药业公司、重庆国辉中药材公司、重庆风雅颂中药材公司、重庆渝辉中药材公司、安徽锦瑞中药材公司、重庆嘉年华中药材公司、重庆金长风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天都医药公司等10家医药公司,采取虚开中药材收购发票、做假银行交易凭证、假财务帐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03份,发票金额累计7亿余元。 二、安徽 望某系安徽省弘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弘顺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012年至2014年期间,弘顺医药公司在与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国润药业)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发票价税合计的7.6%西药发票和价税合计的5%中药发票收取开票费,向国润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73份,金额合计210216347.6元,税额合计34872962.42元,价税合计245089310.02元。 三、山东 董某自2006年至2014年7月挂靠山东莱芜市医药公司,2014年8月至案发挂靠莱芜益寿堂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以下分别简称莱芜市医药公司、莱芜益寿堂公司)。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董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空转货款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金额14511023.21元,税额2466874.14元,价税合计16977897.3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莱芜市医药公司、莱芜益寿堂公司全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 四、辽宁 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间,辽宁中沈医药新产品有限公司(简称“中沈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与开票单位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80组,价税合计人民币119,961,052.06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7,430,353.42元。 五、陕西 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陕西济元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元公司)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采取虚构经营业务、虚假资金流转等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大量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甘肃省、安徽省等10家医药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13份,已抵扣2511份,涉案发票金额216123311.4元、税款35751859.67元、价税合计251875171.07元。 六、黑龙江 2012年10月24日至2014年6月11日,林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取得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润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大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75份,金额共计67496400.44元,税额共计11474386.68元,价税合计78970787.12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七、湖北 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湖北某医药公司通过中间人从安徽、广东、福建等省113家非药品经销企业取得日化产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还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并利用法定代表人徐某等三人的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涉案金额高达461145800元。 八、广东 广东某药企在未采购中药材的情况下,接受全国多地企业虚开中药材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并套取非法利润。为躲避检查,该药企法人和股东甚至开办空壳公司,制造虚假交易记录,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有超过20户上下游企业参与其中,涉案金额超4亿元。医药代表通过“走票”等形式套取现金转给医生的费用高达40%。药品零售价的70%-90%流向中间环节和医院终端。 九、四川 周德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达州合纵连横科技有限公司,以提供网上中药材购销服务名义,与安徽客户凡宗兴等人勾结,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15家“空壳”医药经销企业。2016年5月至10月,通过伪造“四川省达州市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伪造运输单、过磅单等资料,制造农产品收购假象,为15家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业发票14692份,价税合计128132300元,申报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12247份,金额107408500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13963100元;伪造物流运输合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1294100元,分别由15家药业公司作进项抵扣;通过虚假订单、虚假入库,伪造虚假购销,向安徽等省多家药业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28份,价税合计127546500元。 十、广西 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达周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宜图公司、源紫公司、瑞胜公司,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按开票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陈达周用三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分别办理了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名下的银行卡以及相应的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再将以上银行卡及电子银行客户证书交给他人用于与受票公司进行资金空转,形成货物资金流转的假象。上述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8份,涉及发票金额共57677051.63元,税额9805098.97元,价税合计67482150.6元。 ———————————————————————————————— 作者:张新军律师,浙江大学硕士,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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