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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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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7-29 19: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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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西青税务
标题: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四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3NDA0ODM3NQ==&mid=2247508881&idx=1&sn=421d4209c97962b1a5be4d88e4c43ff4&chksm=ced45d89f9a3d49f5d34cf63fd52f53cc4657e11d01c8b6b58a09dac5c92ff1cbec006b9cb1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8 11:01
二维码:
-
《“走出去”税收指引》
(2021年修订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适用条件
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直接抵免有关规定正常计算抵免,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条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条
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政策规定
从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国家(即 “白名单”国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得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1)
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是
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25%的,可直接按照25%计算抵免限额
。
(2)
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税率)的国家
(即“白名单”国家),目前包括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适用条件
01
“白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02
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直接抵免有关规定正常计算抵免,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A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在这种情形下,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1 号)的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条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第二条
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政策规定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
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
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 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 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 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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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一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二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三期)
来源: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西青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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