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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如何享受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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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9 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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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手把手教你如何享受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62298&idx=1&sn=6a07974699f397ff864c2dfe50ca7d10&chksm=88703ffcbf07b6eadc2fa70e85f2f7c6591d51fe107ca2a2f0feb5af1a5c53b96f7f32efdea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8 17:25
二维码:
-
2022年留抵退税范围再扩大?
DRAWBACK
退税!
这份操作指南请收好!
01 适用对象
2022第14号公告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2022第21号公告
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注意
上述公告所述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02 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03 政策内容
2022年第14、17、19号公告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第21号公告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04 操作流程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流程:
1.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或扫码登录)
2.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一般退(抵)税管理。
3.点击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4.以下两种方式都可选择,然后点击确定。
5.(1)基本信息中退税企业类型选择其企业对应类型,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会自带出,申请退税项目选择企业需要办理的类型。
(2)企业经营情况中国民经济行业中选择企业对应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6.第11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第12行选择是,其他数据会自动带出。
7.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如不一致,请根据下图红色提示框内容填写好退税申请理由,然后提交。
8.系统提示框信息如正确,点击确定,如不对,取消重新填写。
9.提交成功后,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受理进度。
05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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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吴珊珊 李明
本期审核 | 翁世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金安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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