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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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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5/t28735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18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

状态:部分失效废止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条失效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此条废止)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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