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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分公司转子公司是否属于特殊性税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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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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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8 04: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分公司转子公司是否属于特殊性税务重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8495&idx=4&sn=9a9342f54c374f8bf0285c9f9267ac06&chksm=88bcc3f4bfcb4ae2117c5e3ad3ca57c16cc9ab2ab2ecc034dba078991205886c7488dd27d2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7 16:17
二维码: -






刘小牛
总机构下属一分支机构,我公司想将分支机构转成子公司,相关的资产、负债以及人力物力劳力全部由分支机构划转至新投资成立全资的子公司,经营模式不改变。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要求,是否不属于增值税的增税范围?



坐席小妹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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