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政策规定 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 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A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B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C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A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B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C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D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A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B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⑤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
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