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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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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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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8 01: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五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162965&idx=1&sn=4af1c4084659eb6f855e609dabf2d44f&chksm=8bfb632dbc8cea3b791089a8d3df42f169ef13ba2c6077385949566c9ec6504107304a73602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7 17:15
二维码: -


《“走出去”税收指引》
(2021年修订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政策规定
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A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B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C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A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B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C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D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A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B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
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A公司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主要以总分包方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1号)文件规定,在申请税收抵免时需要准备以下凭证资料:

(1)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2)
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
(3)
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4)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 如建设项目再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
3
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
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5)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
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
3
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
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6)
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准确记录境外所得缴纳税额分配情况。
(7)
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九条
04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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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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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天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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