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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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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32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5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72号

状态:失效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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