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偷税≠多办留抵退税
近日,某税务稽查局对某贸易公司办理的留抵退税情况进行延伸三年的税务稽查,不可谓不“严肃”,但其处理结果可以看看,但税舟提醒看官注意:不要盲目以为这样的结果是处理的标配。
一、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2020年度
你单位使用个人账户收款986018.14元未入账,对公账户收款挂往来未及时确认收入265149.00元。
你单位2020年度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653214.94元,期末留抵税额116410.87元,缴纳增值税元。
经检查确认,你单位2020年应申报收入2760442.50元(不含税),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358857.53元、进项税额331328.80元,经逐月核算,本年度1月、2月、3月、11月产生应纳税额合计68190.47元,其中,个人账户收款部分应补税额为62438.27元,本年度期初留抵税额元,期末留抵税额40661.76元,实际可结转下期留抵税额40661.76元。
2、2021年度
你单位使用个人账户收款455263.71元未入账,对公账户收款挂往来未及时确认收入291189.55元。
你单位采取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方式,少申报收入。你单位2021年度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866673.96元,期末留抵税额315412.84元,缴纳增值税元。
经检查确认,你单位2021年应申报收入4527252.07元(不含税),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588542.77元、进项税额701669.57元,经逐月核算,本年度每月均有留抵税额,未产生应纳税额,本年度期初留抵税额40661.76元,期末留抵税额153788.58元,实际可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53788.58元。
3、2022年度1-3月
你单位使用个人账户收款144517.10元未入账,对公账户收款挂往来未及时确认收入1013128.00元。
你单位2022年度1-3月申报增值税销售额572699.65元,期末留抵税额567852.58元,缴纳增值税元。
经检查确认,你单位2022年1-3月年应申报收入1597164.34元(不含税),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207631.36元、进项税额326890.67元,经逐月核算,本年度1月、2月应合计补缴增值税19655.80元,个人账户部分应纳税额为1686.58元,本年度期初留抵税额153788.58元,3月末留抵税额292703.72元。
你单位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567852.58元,经检查调整,其截至2022年3月末留抵税额292703.72元,其多申请退还275148.86元,应予追回;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68190.47元,其中个人账户部分补缴增值税62438.27元,对公账户往来款部分补缴增值税5752.21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9655.80元,其中个人账户部分补缴增值税1686.58元,对公账户往来款部分补缴增值税17969.22元。
主要证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底稿、检查所属期间查补销售数据统计表,用于证明增值税查补情况;检查所属期间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已申报增值税情况;你单位检查所属期间科目明细账,用于证明挂往来未及时确认收入情况;银行账户信息,用于证明账外经营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少计收入1585798.95元,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因个人账户收款未记收入少缴2020年1月、2月、3月、11月增值税62438.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70.68元及2022年1月、2月增值税1686.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03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484.85元,拟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72039.41元。
案例:偷税与多退留抵退税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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