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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2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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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8GOqvYh5Jt5k4e95XS1MW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10〕29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2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10〕295号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10]206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经研究,对我区境内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盟市、旗县设立的项目部,比照总局有关预分企业所得税规定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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