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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会[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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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317.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会[1995]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会[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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