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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税收] 从茅台集团无偿划转习酒股权看政府资本平台的税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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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跨境税收
标题: 从茅台集团无偿划转习酒股权看政府资本平台的税务困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5 06: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E2MjcxMQ==&mid=2649396157&idx=1&sn=04919ceaada9996d0dd4af7cf2b6e4e3&chksm=f2bfa905c5c82013066bc87295da4ce2243663bf5b3a249bd187bdafd12a511833d4e3de5a3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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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各级国有资本运作颇为复杂,表现之一是股权结构复杂,其导致的不利后果是运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增加,包括其中的税务成本也往往高得惊人。
从市场主体角度看,国资运作税务成本增加涉及企业巨额利润变化,不是左手倒右手可以轻松一带而过的事。并且在当前税收政策层面有时也很难找到其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规定,即使有关部门要专门制定税收优惠文件也可能会发现很难办到,甚至导致国有资本运作的税务成本会高于非政府平台资本运作的税务成本的悖论,对于这种现象古老师发明一个说法称为“政府资本平台的税务困境”。这种困境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困境一:政府持股主体税收属性不明确。
对政府直接作为持股主体,发生股权等事项变更后,该主体应在税收待遇上怎样定位?会影响后续税收政策制定方向。
举个例子,当年该省国资委当年划转茅台集团10%股权给另一个省属国企金控集团,该股权划转行为如果不需要缴税,那么应怎样认定?
方案1: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国资委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不受企业所得税法规范。该认定方案的好处是简单直接,甚至不用专门发布文件补充说明;但是不好的方面是,由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体系范围内,虽然不用缴税但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相关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内获得税收确定性和取得税收优惠待遇。
方案2:给予国资委免企业所得税待遇。该观点相当于承认政府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地位,但给予免税待遇。该认定方案的好处是能在当前丰富的企业所得税规则内为股权转让相关方寻求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但是不好的方面是比较麻烦,需要专门出台相关税收规定补充现有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的空白,该工作量可能不小。
困境二:参与政府资本平台运作相关方难以取得税收优惠待遇
7月22日茅台集团发布公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全资子公司习酒集团股权公告,把其持有的82%股权转让给省国资委。划转后习酒集团成为与茅台集团“平级”的国资委下属公司,市场分析预测未来将开启习酒集团独立IPO上市的进程。划转前后股权结构见下图所示:


根据新闻报道,经过20年的经营茅台集团把昔日濒临破产的习酒发展为年销售额超百亿的大型国企。因此可以估计该项无偿划转的涉及的股权增值额也将是巨大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该无偿划转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算股权转让所得。那么茅台集团是否适用现行股权转让免税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现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税收文件股权划转免税规定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以上茅台集团股权划转案例中,参与划转的一方是政府部门,不是居民企业,严格来说不满足109号文件免税划转的前提,因此股权划出方茅台集团可能面临很高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这就是本文所论述的政府资本平台运作的税务困境,由于政府部门持股主体身份定位模糊,很难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免税规定,当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可能是由财税主管部门一事一议签发免税文件,但这种办法古老师认为不应该是常态,税法应该对所有市场主体基于确定性的规则给予常规性的解决方案。
困境三:制定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技术困难
以上问题如果纳入扩大企业重组税收优惠范围,也是一种解决思路。古老师能想到的办法是可以把政府部门持股主体视同为特殊的居民企业,这样股权重组相关方就有机会适用企业重组各项税收政策。
但是这样一来就相当于默认对政府持股主体采用了“困境一”问题中的第2种认定方案,承认政府部门持股主体具有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地位并给予其免税待遇,据古老师个人理解这种认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否则很难说不存在重大瑕疵。这样一来又绕回到第一个问题了,循环困境,看来有点无解了,希望后续企业重组税收法规修订补充时能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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