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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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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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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6 01: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重要】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161882&idx=1&sn=b447e2d01aea3c9886427709e87f58cf&chksm=8bfb6fe2bc8ce6f4b8f6d5c72edbc15a48224b745b80f807f45fa563592fe3f627a2bd6a5e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5 18:20
二维码: -



市医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51号

各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要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复工复产,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缓缴政策
自2022年7月28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9月、10月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下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在缓缴期间按规定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关于划型标准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确定。现有划型标准,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三、关于滞纳金
缓缴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1月份(含)前补齐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从2023年2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四、关于申报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连续,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缓缴期内职工个人按期足额缴费的,视同正常缴费,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五、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和材料,在每月申报缴费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对相关政策知情同意后,无需审批即可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关于基金风险防控
人社与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2023年2月份(含)后未及时补缴费的缴费单位,追缴其缓缴的职工医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缓缴参保单位信息调度,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期间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积极协助。通过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药品集中招采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绩效和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七、关于政策宣传解读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限、范围、流程等,提高社会对缓缴政策知晓度。同时,要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和个人权益等问题准确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打消后顾之忧,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阶段性缓缴工作结束后自动废止。


市医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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