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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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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36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5]8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88号

状态:失效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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