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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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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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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4 00: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45660&idx=1&sn=1f68ee4035e11446f1c3a3bba9293353&chksm=803eefafb74966b994a9d457ae2af8dcc40e4f3055210ece984f66567ffe24afc26e2ded564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3 09:00
二维码: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市阶段性缓缴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部分。
一、缓缴单位范围
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时间和期限
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月、8月、9月共三个月,自10月起按月补缴,其中10月缴纳7月缓缴部分和10月正常应缴部分、11月缴纳8月缓缴部分和11月正常应缴部分、12月缴纳9月缓缴部分和12月正常应缴部分。
三、缓缴申请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的医保待遇
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缓缴期间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缓缴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应为上述人员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五、不参加缓缴的经办方式
对于无缓缴需求的、需要提前结束缓缴的用人单位,可于8月5日前向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说明,8月起恢复用人单位正常缴费,已缓缴部分一并进行征收。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情况说明的联系方式:


  来源:连云港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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