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17
  • Tax100会员 33303
查看: 81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2 11: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36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5]10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5]101号

状态:失效

    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有关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专用发票的领购登记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式发票的企业,在二季度内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其经营规模与领购发票面额版式不符的,一律收缴,更换相应版式发票使用;要确定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登记;今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凡在专用发票发售环节出现问题的,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