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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时代”的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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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标题:
“存量时代”的不良资产处置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3 19:5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65063&idx=6&sn=ed495b05a18e5d04e307cf19e536c58e&chksm=ea9d9be3ddea12f50af4097139f4a5c4b6ec5e714e7f2e0a555af8c1f75669b875f90c18c87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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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不良资产行业的发展阶段与参与主体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的资产处置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政策性剥离与接收时期(1999~2005年),1999年,为处置“工商、农业、中国、建设”这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国分别对口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这四家公司以十年为限担负起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重任。第二阶段,商业化转型时期(2006~2011年)。四大国有AMC将收购范围扩大至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类金融机构;并开始推行股份制改革,信达、华融分别在2010年、2012年成功上市。第三阶段,全面商业化时期(2012年至今),“4家国有AMC+各省(区)2家地方 AMC+银行系AIC+非持牌AMC”格局初现,两个市场(一级收购市场和二级处置市场)与管理服务链条完备。
目前,不良资产产业链主要涉及四类主体:一是四大国有AMC、名额从1家开放为2家的地方AMC 、银行系AIC以及非持牌AMC;二是一级收购市场,卖方(上游出让方)为银行、非银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出让单笔不良债权或债权包);买方(下游出表方)为四大与地方AMC、银行AIC、非持牌机构等,其中只有四大AMC和地方AMC有资格从银行获得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包;三是二级处置机构,买方包括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或财务投资者、投行、基金、地方国资等;四是提供相关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律所、会所、拍卖公司、评估评级公司等。管理服务机构的类型较为广泛,穿插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咨询服务提供机构(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估值、竞价收购咨询、清收处置)、平台服务机构(不良资产的转让交易中撮合资产与资金的对接、资产收购方与下游催收方的对接)等,或者直接介入到不良资产收购、运营以及退出全过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目前已经诞生交易流水或处置资产的规模达千亿级别以上的公司,如目前规模最大、服务范围最广的阿里拍卖平台。
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演变
中国向来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系列监管政策。与不良资产行业资产处置的阶段相对应,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的监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初步形成期(2000~2005年)。此阶段的政策法规主要体现为业务范围界定为主。其中,2000年1月的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相当于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标志性文件,首次对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公司治理、财税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此后,财金〔2004〕40号获准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抵债资产追加投资、委托代理和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等业务;财金〔2005〕136号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要素进行界定。
第二个阶段是规范引导期(2006~2011年)。银监发〔2009〕113号、银监发〔2010〕102号、银监发〔2011〕20号分别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限制回购条款、要求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
第三阶段是丰富完善与聚焦主业期(2012年至今)。这一阶段的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涉及丰富不良资产行业参与主体的相关规定,财金〔2012〕6号、银监发〔2013〕45号鼓励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每个省份原则只设立一家),并明确指出鼓励民营参股;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允许每个省或自治区可增设一家(最多可设立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保监会令〔2018〕4号准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简称AIC)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
二是涉及完善批量转让的相关规定,财金〔2012〕6号规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与企业只能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参与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转给AMC的组包户数应为10户以上,且AMC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此外,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宽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三是涉及聚焦主业的相关规定。银监办发〔2016〕56号对AMC开展不良通道类业务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AMC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时需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以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银保监发〔2019〕23号明确规定要对重点领域重点风险开展深入整治,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水平。严禁金融AMC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其他平台为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等;重点整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禁止通过收购金融或非金融不良资产名义变相提供融资;重点整治违规新增办理类信贷等固定收益类业务等。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是首份地方AMC行业规范化文件,重在规范地方AMC“回归主业”这一核心职责,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严格实行七个“不得”,如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等。其次,明确银保监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其中,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履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责任,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最后,严守风险底线,治理地方资管行业乱象。针对地方AMC在公司治理框架的建立、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信息披露机制建设以及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出台对不良资产行业带来诸多积极影响。一方面,随着参与主体的丰富,“4家国有AMC+2家各地方AMC+银行系AIC+非持牌AMC”的市场格局形成。与AMC相比,AIC具有以下优势:首先,AIC更有利于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进入不良资产行业。AIC主要由境内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且控股权与股东资格放开,允许合格投资者,其中包括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入股。其次,大型商业银行作为AIC的主要股东,资金实力较为雄厚,AIC 与四大国有AMC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为100亿元,远超出地方AMC的10亿元。此外,4号文准许AIC通过金融债券、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私募资管产品等多种方式融资,AIC在融资渠道方面更具优势。最后,AIC拥有较为灵活的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运作模式。4号文允许银行理财资金用于AIC的债转股业务,其主要股东商业银行也拥有债权资源,有利于AIC更好地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的债权收购处置、投资及募资等业务。
另一方面,“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监管要求正式以文件形式提出。2019年这两项政策的出台,整治力度远超预期,整治范围覆盖广泛,如部分AMC在固定收益领域的业务量较大,但并未投入足够的力量开展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23号文的出台可进行及时的纠偏,但对正在开展的资产证券化ABS等衍生金融业务或将产生影响,有待后期的监管政策予以进一步的明确。此外,153号文的出台,也可见监管部门对于地方AMC回归主业的坚定态度与要求。同时为监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明确了监管部门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可以预见,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细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将会更加良性、更加专业化。
此外,2019年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速,也会对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在11条对外开放的措施中,有两条与资产管理公司相关:“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发文规定,2020年1月、4月与12月将在全国范围内依次取消外资股份在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占比限制。虽然目前还没有境外资金进入尚未发展稳定的不良资产行业,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不良资产行业的监管与权责划分就更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国内参与主体的资产处置能力与风控水平,才能保证不良资产行业的良性发展与国内金融稳定。
机遇与挑战并存下的AMC发展思路
针对政策监管趋严、业务需回归主业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不良资产行业的各参与主体应积极作为,尤其是地方AMC应注意增强主业的核心经营能力、创新能力。具体而言,可从四个方面提升自身实力,真正发挥地方金融稳定器的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一是明确整体战略定位,深根本地市场。
国内外市场环境以及政策的变化,给不良资产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对于地方AMC而言,建立健全与银行间的收购网络,扩宽资产处置渠道,投资较高回报的成长型产业,才能更有效处置本地的不良资产,完成化解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这项重要议题。首先,地方AMC应充分利用地方资源,与省级城商行、各大商业银行的省分行与重要支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此基础上针对银行对公业务建立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主动收集当地关注类贷款企业信息,积极收购当地不良资产。其次,构建多方位的资产转让渠道,根据资产处置历史与市场信息搜集,逐步建立本省范围内的不良资产投资人和无牌照AMC库,完善资产处置与转让渠道。最后,加强与地方龙头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地方产业发展战略,设立相应的战略引导基金,投资地方新兴产业与成长产业。合作中可选择较为灵活的基金管理模式,借助外脑,如通过与国内外领先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完成项目的方式,提升地方AMC的股权投资业务能力与水平。
二是运用投行思维,主动创新多元化的资产处置模式与金融产品。
随着不良资产参与主体的增多以及政策的趋严,AMC依靠牌照或渠道而带来的垄断竞争优势(如只有四大AMC和地方AMC有资格从银行获得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包)将逐渐下降。AMC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更多的运用投行思维,挖掘价值低估的不良资产,主动管理与分类处置相结合,自上而下的设计方案并采用多种金融工具盘活不良资产,通过有效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的高效增值。比如,对于有重组价值的资产,如主营业务仍正常运营但由于区域性的政策或市场因素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形成的不良资产,AMC可联合地方政府或行业内龙头企业成立基金向企业注资,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股权重组等多种投行手段实现资产增值,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此外,AMC与AIC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灵活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投行常用的金融工具。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师、律师以及资产服务商将对不良资产标的组成的基础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以预测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能偿还证券投资人;特殊目的载体(目前国内主要是由信托担任SPV)有效衔接发起人(AMC)与证券投资者,发起人可通过“真实出售”实现风险隔离。以AMC收购的不良债权为例,不良债权的未偿本金和利息可作为基础资产池,经过前期的资产尽职调查、信用增级、证券定价,受AMC委托的信托公司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一般为优先级与次级)。AMC可考虑多种方式推动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其一,AMC可加强与AIC或多家机构的合作,共同作为发起人提供基础资产与流动性支持,配置部分拥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放入基础资产池,解决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报不稳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时间存续期等问题。其二,有经验的AMC可担任银行等机构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服务顾问,在资产尽职调查与证券定价等阶段,为不良资产处置计划与处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进入后续管理阶段,开展对债务人的催收与重组工作,以及相关资金的分配工作等。其三,AMC以投资人的身份介入不良资产支持次级证券的投资,有助于优先级的发行,提高一般投资人对证券化产品的认可度。
三是重视专业人才,提升资产处置能力。
由于不良资产行业是一个非标行业,在资产包竞拍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行业知识,导致对资产包估值定价能力不足、风险识别及把控能力较弱等问题。对于AMC而言,培养具有优秀的项目资产估值能力,积累完整业务操作经验(包括行业研究、财务分析、现场调研走访等)的核心风控团队与中高层管理人员是至关重要的。在培养好人才的前提下,针对AMC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民营控股和混合所有制等),充分考虑不良资产行业的行业特征,合理平衡长期战略目标和短期回报率,建立导向明确、与业态契合度高的考核指标,将薪酬体系、激励机制与绩效有效挂钩,提高人员的积极性,提升业务效率,留住业界的优秀人才。
四是借鉴国际领先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先进经验。
各国在经济衰退和信贷紧缩的时期,会出现企业偿还困难、银行不良资产累积等现象,此时政府、企业会设立相应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或不良资产投资部门,如专注于投资低估值企业债券、寻找套利机会的橡树资本,擅长采用“股权+债权”模式成为实际控制人的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以及擅长通过聘用当地专业人士从而快速建立当地政策理解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孤星基金等。国内不良资产行业的参与主体可充分借鉴国外领先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在不同发展阶段布局与之匹配的发展战略。在成立初期聚焦不良资产的收购、重组与出售,深耕细作、深入研究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公司基本面,效仿橡树资本挖掘低估值的不良资产;也可通过效仿孤星基金聘请曾参与本土政策制定或熟悉当地市场人士的做法,积累深厚行业经验与人脉资源,借此实现对不良资产的主动管理。随着经济的好转以及企业的发展,根据前期与各行业、各市场主题参与者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再开辟其他业务,如借鉴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经验,结合债权、股权工具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等另类投资业务,实现主业鲜明、副业有特色的多元化资产管理。此外,对于大型的AMC而言,在综合考虑自身能力、市场机会和政策因素后,也可布局金融控股集团,把握机遇实现成功转型。
来源:银行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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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月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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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第一期】
【第一讲】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的转换衔接与交易架构设计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丁 燕,青岛大学法学院 教授、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 会长、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破产业务团队负责人。
一、破产清算、重整(预重整)、和解的优劣比较
二、法律规则下三大程序之间的自由转换衔接
三、商业思维模式下三大程序之间的融汇贯通
四、破产融资的法律保障
五、结论与展望
六、互动答疑
【第二讲】投资视角下困境地产项目盘活难点要点、应对路径与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李保春,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顾问,曾就职于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投资银行。
一、深度解析困境地产项目现状及原因
二、困境地产项目的掘金主体利益诉求
三、困境地产项目盘活难点与应对
四、困境地产项目投资原则及路径
五、困境地产项目实操案例分享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困境地产项目七大并购重整模式、核心法律问题与风控实务案例
·主讲嘉宾:莫非,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全球房地产小组中国区牵头人、大成上海建房部主任。
一、中国不良资产形成底层原因及现状
二、困境房企七大重整模式及风控案例
三、互动答疑
【第四讲】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税实务及资产和股权收购、开发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高少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资本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财税专委会副主任。
一、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涉税问题
二、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三、房地产股权收购实务及税务筹划
四、房地产资产收购实务及综合税务筹划
五、收并购领域其他的税务筹划方法及难点解析
六、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二期】
【第一讲】烂尾楼(共益债/预重整/清算式重整/破产和解)投资盘活核心要素及案例
· 主讲嘉宾:张秀娟,昆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总办成员)。曾用共益债盘活某地地标项目,深度参与多家百强房企重整与重组,拥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一、当前形势下投资烂尾楼的方向
二、挑选项目的核心要素
三、常见重整模式解析
四、实操案例深度解析
(一)共益债案例
(二)预重整案例
(三)清算式案例
(四)破产和解案例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信托公司参与地产投融资交易架构及地产不良项目违约处置实操与案例
·主讲嘉宾:田星,某上市券商特殊资产事业部总助。具有十多年银行、信托从业经验;历任某股份银行省分行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某国有信托公司地产风控负责人;曾牵头多家百强房企的集团授信工作,累计管理地产信托规模超800亿元,参与处置十多笔风险地产项目。
一、地产违约现状及特征
二、信托参与地产投融资的交易结构
三、信托参与地产不良处置的展业模式
四、信托公司与AMC合作的思路探讨
五、案例分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企困境下关于收并购专业落地操作及不良债权项目收并购案例复盘
·主讲嘉宾:X老师,TOP上市房企投资常务副总经理。专注于国内地产收并购、基金投资、不良资产收购、城市更新工作,深耕京津冀、大湾区等重点区域,主导及参与项目获取货值近千亿;另外,在持有物业市场上,采取股权或资产收购国内大宗持有物业(在建工程、现房等)案例十余宗。精通地产销售类、持有类动态投资测算编制、审核和地产EPR测算系统的设计工作。
一、房地产收并购具体落地模式及相应溯源
二、并购交易中关于财报调整下的核心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认定
三、不良资产收购中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和旧房转让的落地测算要点
四、房地产并购结构设计、交易要点与协议设计与雷区盘点
五、通过复盘不良债权收购案例总结各环节交易风险及解决方案
六、互动答疑
【第四讲】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房地产破产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及解决方案
·主讲嘉宾:孙万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企业破产与重组业务,在破产重整、预重整、重整投资、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等提供过与破产有关服务,为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金瓯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过不良资产处置服务。
一、抵押权人与房开预重整
二、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购房人的博弈
三、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其他利益方的博弈
四、房开破产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
五、房开破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及清偿
六、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三期】
【第一讲】投资人参与烂尾楼破产重整的业务程序与风控
· 主讲嘉宾:董烨,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南京市管理人协会 重整和解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商事咨询专家、一直专注企业清算及重组业务,实操案件有被江苏省高院评选为2019年破产重组业务领域十二大典型案例之一、有被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评为十大案例之一。
一、投资人(开发商)参与重整程序
二、投资人(开发商)参与破产重整的目的
三、投资信息收集与目标企业筛选
四、投资人尽职调查
五、债务人的估值与谈判
六、重整模式与投资类型选择策略
七、重整投资人的初步确定
八、投资协议与投资方案
九、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十、重整计划的批准
十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十二、互动答疑
【第二讲】AMC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与投资模式
·主讲嘉宾:姚泰诚,现任某地方AMC高管。曾任职于多家央企、上市公司,自主创业科技公司。2014年起参与发起全国首支备案不良资产私募基金,不良资产+投行模式的先行探索者。
一、中国房地产与烂尾楼
二、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
三、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模式与案例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地产开发商视角下困境地产的投资机遇与实务
·主讲嘉宾:高晓姗,某上市房企集团副总裁兼上海区域董事长 。20余年地产行业经验,擅长公司运营、融资、投拓等领域,拥有多年不良资产项目成功处置经验,形成了不良资产项目标准运作方法,专注研究特殊机会市场。
一、房地产行业深度透视
二、从房企角度谈不良资产投资处置
三、投资处置案例分享
四、未来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模式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房地产破产重整“投/融/管/退”全链条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郭浙生,常州云鼎创始人/总裁。二十多年银行资产保全工作经验,历任工商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及知名民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南区域总监。拥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单体项目尤其是房地产项目投资经验,曾负责主持安徽、江苏多个房地产项目的破产重整及债务重组。
一、投:破产重整项目来源渠道和前期尽职调查以及成本测算
二、融: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管:依据《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四、退:项目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退出、复建销售退出
五、互动答疑
【第五讲】地产企业资产和股权收购、破产清算的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季晓莉,20余年专注税务工作。在集团税务风险管控以及资产、股权交易重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山东省某地税局工作10余年;曾在两家美国、香港上市地产公司先后担任集团税务负责人;2019年开始从事税务咨询工作,同时兼任某私募基金公司财务总监及某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
一、资产及股权交易
二、房地产企业的特殊事项
三、企业破产清算面临的问题
四、互动答疑
【
课程提纲·第四期】
【第一讲】双碳、疫情背景下的金融不良投资处置策略及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M老师,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深人士。有二十多年的金融从业经历,长期从事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对危机企业、困难项目的成因及化解有深入的研究,对追债与逃废债间的辩证关系有独到的见解。在将不良资产的行业经验嫁接到固定收益类债项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并尽最大可能减少风险方面有丰富的实践,对金融不良和非金不良的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有较为准确的把握。
一、双碳、疫情背景解析
二、主流AMC的业务策略调整
三、金融不良收购的新“十大来源”
四、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新十大模式
五、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都市圈发展战略”
六、收购和处置不良应当关注的行业
七、国有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八、民营和社会化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九、某*ST汽车电子类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不良收购+破产重整操作
十、互动答疑
【第二讲】以“处置层级提升+信托服务中介”为手段高质量解决当前金融机构特殊不良资产问题
·主讲嘉宾:李筝,某大型信托机构特资部门负责人,从事不良资产相关工作十五年,主要从事房地产、政信、股权/受益权、消金等投融资形成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和运营。
前言:当前信托/资管等金融机构清欠处置工作中形成的复杂局面问题及由此面临的机遇挑战
一、金融机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在处置层级提升的维度和方向
二、以“围绕破产重整”开展的财产权服务信托逐渐成为金融中介的核心角色
三、以“处置层级提升or/+信托服务中介”相关案例分享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及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主讲嘉宾:陈冠兵,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与清算。陈律师曾主办多起重大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案件及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实质合并破产、房地产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整及投资均有丰富经验。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
二、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三、互动答疑
【第四讲】不良资产——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
(时间:6月12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王 云,泓塬资产高级副总经理,曾任远东租赁资产业务部总经理、宏杰资产总经理。有丰富的融资租赁实务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带领团队处置理过上百起案件,在不动产处置,机器设备变卖,船舶二手交易,债务重组等方面都有成功案例,特别在复杂性交易结构设计方面较有心得。同时在资产证券化、困境企业重整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战经验。
一、资产安全管理的意义
二、资产管理风险树分析
三、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体系
四、投后资产管理
五、资产安全管理与不良资产投资的联动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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