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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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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3 0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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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510966&idx=1&sn=93a4d836add7017f9c2ded3bb503b0cf&chksm=fd965114cae1d8025dd75af5276534285a8614f7663b1ecdce1c0a9b3cf2a1219f9272a8ca1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2 16:33
二维码:
-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22〕37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6元。
二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1元。
三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
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二、等级范围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8〕88号)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宣州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解读
关于《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
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7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为贯彻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改善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税额标准。一等至四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18元/㎡、12元/㎡、8元/㎡、5元/㎡下调至16元/㎡、11元/㎡、7元/㎡、4元/㎡,即每个等级分别相应下调2元/㎡、1元/㎡、1元/㎡、1元/㎡。
(二)等级范围不作调整。《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8〕88号)确定的市区和宣州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
四、执行日期
《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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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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