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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4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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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3/t28777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5]4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4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
发文日期: 1995-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
沪国税流[1995]40号

状态:部分废止或失效

   
  废止或失效条款:第三条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今年以来,陆续有企业和征收机关询问部分货物如何掌握增值税适用税率。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
1.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36号《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未添加其他任何原辅料的消毒纯鲜牛奶,均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2.各种地板、装饰装潢用线材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62号《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以木材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处理的各种企口地板、拼木地板、建筑装饰装潢用木制线材,各种拼装家具板、货物包装用板箱(含成套箱板)等等,均属木制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粉是否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石粉是由天然石料经粉碎、研磨等工序加工制成,显然不属“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不能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征税,一律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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