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旧解放区的税制及征税办法差异较大,各税种征税对象的税目多寡、税率高低、管理宽严,在不同地区之间也很不统一。统一税政、规范机构,建立健全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体系,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决定实行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在全国设置了14个税种,新中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初步建立。
1958年,我国对工商业税进行了改革,本着“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试行工商统一税。
1973年,对税制做进一步的简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使税种缩减到7种,从而严重削弱了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