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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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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7-22 1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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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冈税务之声
标题:
2022年上半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梳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5MDAzODMzOQ==&mid=2247508728&idx=1&sn=0526a0a639c5ac264150c0f43a15f7e6&chksm=cfe053d4f897dac2ae5a60c1ee9e4022e5baa752fd95538df16cde143cfc592051b49ae5c64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2 10:14
二维码:
-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政策提示】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政策提示】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全文
)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提示】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全文
)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政策提示】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全文
)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政策提示】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全文
)
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政策提示】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
)
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政策提示】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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