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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五)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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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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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2 18: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滨海税务
标题: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五)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c1NTU4Mg==&mid=2247543484&idx=5&sn=375d31c3dcfd948bec39361b53e0e11a&chksm=fd1c2eedca6ba7fbc502fdd7aa4410c7d9a506c34ef8529391bd6651c4b843e7e8d76e0e5d0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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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等9部门印发了《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机关进一步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

天津市税务局整理相关热点问题,本期为您解读: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新公告完善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完善了哪些内容?
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在免抵退税计算时,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应将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计算依据为出口金额扣除出口产品耗用保税进口料件后的余额。具体执行中,企业应先按照计划分配率(即计划进口总值在计划出口总值中的占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在手册和账册结案后,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核销。因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之间的差异,核销产生的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与此后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根据国务院部署,《通知》中明确“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公告》对该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往 期 回 顾
1.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2.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二)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
3.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三)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4.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四)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滨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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