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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热点问答
增值税留抵退税后,是否可以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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