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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1994〕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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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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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m2soczXCHbJkOzi9OxK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发〔1994〕6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1994〕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内政发〔1994〕6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1994]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残疾、孤寡老人和烈属的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两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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