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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自2016年9月18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规定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其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收入之次月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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