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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9]293号
【发文日期】 1999-12-2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00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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