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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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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38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3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310号

状态:失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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