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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讲堂 |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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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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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1 00: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宜宾税务
标题: 互动讲堂 |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gxMDc1Nw==&mid=2652325500&idx=5&sn=dd988295fb8aded693e5589288a0ae51&chksm=bd61f8968a16718004c2281a6a2724acf8be07a4113374196d83b5ad07b6f42af4e97246036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0 19:04
二维码: -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销售比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判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注意: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编辑:省局宣传中心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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