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4〕3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暂定为月扣除最高限额500元/人,在些限额以下,由各盟市税务局确定,报内蒙税务局备案。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牧区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