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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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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4kwgKDQS1tvdT+YqgyIxZ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外字〔1994〕4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涉外税收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一九九三年度涉外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拟定计划,周密布置,按照《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认真组织检查,检查面要达到汇算面的80%以上。同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将反避税工作列入议程,选择重点,调查调整,各区对避税企业的检查应不少于1-2户。今后各地应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区局不再下发文件重申。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并整理偷、漏、避税案例(不少于2例),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上报区局。
  二、流转税、地方税、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该项工作要作为日常检查工作,逐户进行检查,年度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年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书面总结连同国家税务总局所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一同上报区局。
  三、所得税清缴工作与税务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该《规程》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区局每年进行两次重点抽查。
  四、各地在试行该《规程》中,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区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修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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