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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新广电发〔2016〕20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评选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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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7924
发文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新广电发〔2016〕201号
文件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新广电发〔2016〕20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评选结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评选结果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充分利用好公益广告这一载体,发挥其形象化、可视性、传播快等特点,进一步宣传税收改革发展的成效和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成果,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至6月联合举办的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活动共评选出一类、二类、三类、优秀类、鼓励类作品共60部、优秀组织机构16个。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参见附件1、2、3)。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举办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30号)要求,此次活动评选出的一、二、三类作品将纳入“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以从作品库中下载相关作品进行集中展播。各级新闻出版广电和税务部门要遵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展播的组织监督工作。
  展播活动结束后,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各级播出机构如实填写《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情况统计表》,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及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作品展播情况,评选出“优秀展播机构”,并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附件:1、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广播类扶持作品名单
  2、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电视类扶持作品名单
  3、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优秀组织机构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联系电话:010-6341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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