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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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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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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0 14: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来宾税务
标题: 一文读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5MjEyNTA3Mg==&mid=2247517876&idx=1&sn=9eb1eafbad6f73905dd15f7c0a514d3b&chksm=cfc02c4bf8b7a55dd009c07c3022b4269aa5680d57b3366f44081ea0ec3498766188e638b7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9 20:32
二维码: -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永恒的课题,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生活。每一位为实现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的人,都是最可爱可敬的人,都渴望得到一份心仪的工作,或者勇敢地投入创业创新热潮。
近年来,为帮助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帮助大家了解企业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可以享受哪些税费政策扶持,来宾税务为您准备了一份税费政策“大礼包”。赶紧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享受主体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注意 #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执行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5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内容

个体经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年
(36个月)

每年每户
扣减14400元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广西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招用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年
(36个月)

每人每年
扣减7800元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西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办理方式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
一、申请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
实际应缴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个人所得税



减免税限额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实际应缴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 减免税限额
三、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一)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二)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一)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一)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实际应缴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核算减免税总额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实际应缴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核算减免税总额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二)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三)《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

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注意事项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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