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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近期热点问答】7月13日~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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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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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0 12: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港税务
标题: 【12366近期热点问答】7月13日~7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0OTQ0MQ==&mid=2247503334&idx=8&sn=d996991efad90fe9147b1e4ae9f1498e&chksm=fd979508cae01c1e4ea5f1010ba2bff662c1ab9a79f2a51507d9be7652b836fb8f666e6f98c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0 09:43
二维码: -







一、孩子7月份大学毕业就业,父母是否不再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停止享受扣除?
答:如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应填写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育终止时间。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小孩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四、租房居住但是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应参照上述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五、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哪地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八、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当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结转下期吗?
答: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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