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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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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4S2FpE/oid59Vm+iEJufs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分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称:“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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