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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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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答疑】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28411&idx=2&sn=993f717bdf35d611eff34a1842f44ff6&chksm=8bae9d07bcd91411d0b5001f35b660b469d60b8d1564a442757b7f752bbca6db99a61b649ac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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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1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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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相关问答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销售比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判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注意: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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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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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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