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3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387号
全文有效
1997.08.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国税函[1997]36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1、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略)
2、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