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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案例:定期定额户不是“保险箱”

匿名  发表于 2022-7-20 00:10:0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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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案例:定期定额户不是“保险箱”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9 23:0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017&idx=1&sn=ab822885fce05ab20a2fe28a384447ce&chksm=8c0a11cfbb7d98d9979540063e7f32a1842e6f80cfbfd54d47d20e613f8c310fa6f9fc2b6e9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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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定期定额户不是“保险箱”
税舟语: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情形下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是一直存在的管理方式,许多人认为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就进入了保险箱,但定期定额户也是需要对超过一定幅度滞后的实际经营业绩是需要如实申报的,否则仍然涉嫌逃避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处〔2022〕46号
济南市长清区*三面粉厂:(纳税人识别号:923***4B0T)
我局(所)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4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清区文*街道办事处*三村南)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你单位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致使收入成本无法准确核实。你单位是核定定额户,超过定额部分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你单位加工设备生产能力资料、原材料收购情况、生产耗电情况、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同行业企业市场定价等资料,对你单位2014年至2021年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经核定,2014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7910836.61元,2015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9163685.74元,2016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1659552.41元,2017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5210250.88元,2018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5743395.36元,2019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6178405.76元,2020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3690733.76元;由于你单位自2021年8月起不再生产经营,故2021年仅对你单位1-7月应纳税额进行核定,2021年1-7月你单位营业收入为5777291.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使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5%,你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71230.71元,其中:2014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89560.33元、2015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0846.60元、2016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3349.19元、2017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43676.59元、2018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40047.37元、2019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9375.83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1024.35元、2021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3350.4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共计3020874.52元,其中: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518074.85元、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558165.61元、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339598.62元、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443017.01元、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458545.49 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471215.70 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175056.34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57200.9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091.66元,其中:201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517.24元、2015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071.59元、2016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771.90元、2017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011.19 元、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098.18 元、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492.56元、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26.97 元、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02.03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你单位应补缴教育税附加共计80182.14元,其中:2014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650.24元、2015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744.97元、2016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187.96元、2017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290.51元、2018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756.36元、2019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068.24元、2020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625.85元、2021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58.01元。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53454.78元,其中:2014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0433.50元、2015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1163.32元、2016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791.97元、2017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860.34元、2018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9170.91元、2019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712.16元、2020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750.57元、2021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572.01 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你单位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共计22800.91元,2014年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5216.75元、2015年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5581.66元、2016年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3395.99元、2017年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3082.41元、2018年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2292.73元、2019年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2356.08元、2020年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875.29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使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经营者董传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71230.71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020874.5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091.66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你单位应补缴教育税附加80182.14元。
(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3454.78元。
(六)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你单位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22800.91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加收率为万分之五。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罚〔2022〕36号
济南市长清区*三面粉厂:(纳税人识别号:9237***4B0T)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由于你单位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致使收入成本无法准确核实。你单位是核定定额户,超过定额部分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你单位加工设备生产能力资料、原材料收购情况、生产耗电情况、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同行业企业市场定价等资料,对你单位2014年至2021年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经核定,2014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7910836.61元,2015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9163685.74元,2016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1659552.41元,2017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5210250.88元,2018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5743395.36元,2019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6178405.76元,2020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13690733.76元;由于你单位自2021年8月起不再生产经营,故2021年仅对你单位1-7月应纳税额进行核定,2021年1-7月你单位营业收入为5777291.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使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5%,你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71230.71元,其中:2014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89560.33元、2015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0846.60元、2016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3349.19元、2017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43676.59元、2018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40047.37元、2019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9375.83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1024.35元、2021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3350.4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共计3020874.52元,其中: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518074.85元、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558165.61元、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339598.62元、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443017.01元、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458545.49 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471215.70 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175056.34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57200.9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091.66元,其中:201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517.24元、2015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071.59元、2016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771.90元、2017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011.19 元、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098.18 元、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492.56元、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26.97 元、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02.03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济南市长清区前三面粉厂资金流水、长清区税务局提供的济南市长清区前三面粉厂申报信息、长清区供电局提供的济南市长清区前三面粉厂用电信息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879196.89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79,196.8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案例:内帐被“端”了
案例:认定为“假企业”虚开
偷税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认定及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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