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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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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37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74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0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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